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采购内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国资处和项目单位共同实施的校内采购活动。

第三条  分散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项目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领导牵头的三人以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及相关事项。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第二章  分散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询价。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货物采购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二次以上确定最终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履行公示手续无异议后(科研仪器设备可不进行公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分散采购步骤与程序

第六条  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审批表》报国资处(单一来源采购还需附上专家论证意见)。

对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属于实验耗材类、报刊杂志类、图书出版或论文发表类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可不申报,直接组织采购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要求审核支付。

第七条  采购组织。经审核批准后,项目单位按国资处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八条  采购程序:

(一)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人及以上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或协商小组,其中一人为本单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至少一人应为非项目单位人员。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询价、谈判、协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按照国资处公布的分散采购询价(谈判)文件范本编制询价(谈判)文件,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三)询价(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四)邀请不少于三家相关供应商参与,向供应商提供询价(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五)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六)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若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询价(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八)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询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评审记录,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并报国资处备案。备案提交的文件包括: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询价报价表或竞争性谈判第一次和最终报价表、《河南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等。

(十一)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参与本次采购的所有供应商,并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答复。

(十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九条  合同办理。项目单位凭《河南财政政法大学采购审批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和支付款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国资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分散采购申请、采购结果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