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2)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或采购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