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

(四)根据需要,负责选派人员参与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评审活动;

(五)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

(六)做好项目履约验收的配合与固定资产的入账审核工作;

(七)及时办理合同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收集、保管采购工作档案和资料。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基建修缮项目,由国资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结果,委托省交易中心采购。

第十三条  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采购项目,均应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等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按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形式实施统一采购。具体办法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一采购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具体办法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分散采购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校管理的“货物与服务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供应商管理与评价暂行方法》要求执行。由项目单位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及服务情况,从中选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对图书出版、论文发表等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认定范围内的重点出版社或A、B类期刊,且预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下,履行单一来源审批程序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由财务部门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达到以下限额的基建类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预算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二条  预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修缮、拆除、装饰类工程项目,或预算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类,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工程修缮、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之外),经审查采购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单位申请、国资处审批备案,可以采用校内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一)应急防险抢修等紧急项目;

(二)二次公告后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采购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启动前须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启动。项目单位需向国资处提交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审批表。

(二)采购项目立项论证报告。

(三)采购需求文件。

采购需求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内容。须明确采购需求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包括预算金额、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应当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予以量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文件须征求意见、专家论证。

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用户部门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网上商城)审批表》。

国资处对启动材料初审通过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确认国资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和使用要求,结合项目类型和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省交易中心或代理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预算和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与国资处共同签署《招标文件确认表》后方可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告发布。对于统一采购项目,按规定发布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公告;对于分散采购项目,按规定发布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公告。